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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抛掷建筑垃圾 楼下邻居遭了秧
作者:张雅琦  发布时间:2016-05-05 15:58:47 打印 字号: | |
  楼上丢下石灰等建筑垃圾,楼下的邻居因此右眼被烧伤。5月5日,我院审结一起高空掷物致人受伤的健康权纠纷案件。

  2014年11月的一天,被告曾某某和韦某某在自己家中清理建筑垃圾,曾某某将垃圾装袋后从楼上扔下,韦某某在楼下负责维护安全,现场围有简单的警戒线。原告尹某某的家与被告家仅隔了一栋房子。当天,尹某某坐在其自己经营的杂货店门口的烟摊旁看电视,曾某某从楼上扔下袋装的垃圾时,尹某某感觉有异物进入眼睛,疼痛难忍,随后被告带原告到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经鉴定,原告尹某某右眼构成八级伤残。

原告尹某某诉称,其右眼受伤是被告清理垃圾未做好防护措施,导致石灰溅入眼睛导致,原告为接受治疗前后住院49天,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

被告曾某某等辩称,其在清理建筑垃圾时已尽到安全防护的义务,且原告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存在侵权行为,被告是出于邻里关系才帮忙送原告去医院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虽然被告曾某某在庭审中否认原告右眼所受的伤与其从楼上向下抛掷垃圾有因果关系,但其在派出所的询问笔录中已认可系其抛掷的石灰膏溅入原告眼中致其受伤,因被告曾某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派出所询问笔录中的自认不属实,故法院对其在庭审中的辩解不予采信,并认定被告曾某某为本案的实际侵权人。虽然被告韦某某在事故发生时只是站在楼下负责维护安全,但曾某某与韦某某具有将建筑垃圾从楼上抛下的合意,即使被告韦某某没有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但其与被告曾某某的合意仍符合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韦某某应当与曾某某就本次事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曾某某、韦某某连带赔偿原告尹某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0万余元。
来源:审管办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