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怀疑自己承包的松脂是被害人所盗,遂对被害人进行非法扣留,并要求赔偿2万元才能放人。5月11日,我院审结一起敲诈勒索案,被告人胡某等2人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5年1月,被害人韦某到武鸣县某镇取回之前偷盗并藏匿的两袋松脂,被在该镇承包松林的被告人胡某等2人逮个正着。原来,胡某承包的松林近年来常发生松脂被盗的事件,胡某认准了就是韦某盗窃了他的松脂,遂将韦某扣留,并要求其父亲赔偿22000元才放人。韦某的父亲将家中五头生猪抵偿其中的1万元交给胡某等2人,并按两人的要求写下欠条。随后胡某等2人与其他村民将五头生猪变卖得款8700元,两名被告人各从中分得1000元。期间,在韦某被抓住及试图逃跑时,胡某等人及其他村民曾对其进行殴打。经鉴定,韦某的五头生猪价值8050元,其盗窃的两袋松脂价值850元。
我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胡某等二人以所承包林场的松脂被韦某盗窃为由,胁迫被害人赔偿,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法院考虑到两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两名被告人的家属已代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遂对两名被告人分别作出单处罚金二千元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