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上午,我院在县委、县政府的支持下,联合县政法委、城厢镇政府开展联动执行工作,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搬离措施。由于法院事先对案件情况研判得宜,计划周全、措施得当,这起排除妨碍案件得到顺利执结。
1978年,案件被执行人杨某某因政府安置归侨,居住于申请执行人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下属单位武鸣县土产公司院内的瓦房内,瓦房为公产房,由武鸣县土产公司掌握使用。同时安排杨某某在土产公司工作。2004年,由于企业改制,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与杨某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杨某某可以继续租用这间公有住房。因武鸣县供销系统实施棚户区改造工程,杨某某一家居住的瓦房在棚户区改造的用地范围内,双方就瓦房安全性及搬迁补偿等问题产生纠纷。2012年,双方达成和解,由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提供一套面积相当的安置房等补偿给杨某某,但杨某某以回建房存在安全隐患、面积不够等问题拒绝搬迁,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诉至法院,要求杨某某搬出瓦房。
该案经我院一审和南宁市中院二审,判决杨某某搬离瓦房,后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但经法院工作人员多次做工作,杨某某仍拒绝主动搬离。由于杨某某房屋所在地要建造职工住宅楼的配套设施,杨某某拒不搬离导致132户职工无法搬进新房。为保障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我院决定对杨某某采取强制搬离的措施。
当天的执行行动共出动法警、法官和党委、政府工作人员90余人,分为执行实施组、警戒组、监督组和医护保障组等,全体人员协调统一行动。执行法官在现场对杨某某进行了教育说服,劝说其配合执行工作。但杨某某始终不愿意主动履行,腾迁房屋,执行工作人员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并帮助其将家具等物件搬到安置房中。杨某某搬离后,腾空的涉案瓦房由申请执行人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进行了拆除。
为了能顺利执结此案,我院开展了大量工作,在前期多次到杨某某家中做思想工作,但收效甚微。在决定进行强制执行后,研究制定了执行方案,对行动人员进行了精心调配分组,同时积极争取县委、县政府的支持,并对案件存在的风险进行评估,制定了完善的应急预案,保障案件圆满执结。
武鸣县供销合作联社主任科员王少业表示,因为杨某某拒不搬离房屋,导致企业和职工的权益受到了侵害,法院的执行工作保护了职工们的合法权益,体现了公平正义。案件的顺利执行不仅维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权威,也体现了我院下大力气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决心。我院将以此案的执结为契机,进一步加强执行力度,执结一批涉民生的执行案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