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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调解效率高 40万货款当庭履行
作者:陈磊  发布时间:2016-04-14 16:56:22 打印 字号: | |
  4月14日上午,我院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该案在开庭时当庭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当场支付货款40万元。

  被告广西武鸣县某淀粉厂为陆某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十多年来一直使用原告李某供应的煤生产淀粉,双方合作甚是愉快。但在2014年到2015年榨季,由于被告的产量低导致资金紧张,原告供应的煤也还有较多剩余,被告在与原告商量把剩余的煤由原告转卖他人未果后,迟迟未能支付货款,原告便诉至法院。案件主办法官在开庭时,认真听取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了解到卖卖双方因为在提供票据和付款的先后顺序及是否扣除未使用的煤的价值存在争议,存在的矛盾并不大,便从法理和情理两个角度出发,兼顾双方利益进行耐心的调解。法官通过细致地做双方思想工作,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

  被告陆某当庭就让淀粉厂的财务转帐支付40万元货款到原告账户。原告李某在收到银行转账提示短信时,脸上的愁容终于散去,双方的纠纷就此化解,握手言和。
来源:民二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