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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不忍家暴两次起诉离婚终获准
作者:姚息文  发布时间:2016-03-23 15:14:42 打印 字号: | |
  一个家庭中如果存在家暴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将最终导致这个家庭的瓦解。3月23日,我院审结了一起离婚案件,原告龚某对被告韦某的家暴行为忍无可忍,第二次起诉离婚后,法院准予双方离婚。

  原告龚某与被告韦某于2004年初登记结婚,同年底生育儿子。初婚时夫妻双方感情还好,但自从生育儿子以后,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两人一言不合,韦某就对龚某拳脚相加。2013年上半年,韦某在争吵后用拳头打龚某的头部,又用鞋打其左耳,造成龚某耳鸣严重;2013年7月,韦某酒后发脾气,让龚某帮他搓背,龚某因为正在洗衣服而拒绝,韦某就当着孩子的面殴打龚某;2014年清明,龚某与韦某一同去扫墓,后因琐事争吵严重,龚某回娘家居住至2014年6月,之后去广东打工,并与韦某一直分居生活。

  2015年4月9日,龚某到法院起诉要求与韦某离婚,因证据不充分,龚某申请撤诉。然而龚某撤诉后,夫妻感情依然不见好,2016年1月4日,龚某再次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双方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经常争吵,没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龚某第一次起诉离婚撤诉后,夫妻关系并未改善。由此看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维持这种婚姻对双方今后的生活均不利。原告龚某诉请离婚,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儿子一直随被告韦某生活,其也表示在原、被告离婚后愿意跟随被告韦某生活。为了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仍由被告韦某携带抚养为宜,原告龚某每月支付抚养费300元,直至双方婚生儿子年满18周岁止。
来源:陆斡法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