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诉讼中,开庭时若被告经依法传唤后拒不到庭,法庭仍可依法缺席审理。3月8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案,被告梁某经法院传唤拒不到庭,法庭依法缺席审理了此案。在梁某领到了判决书后,认为支付给原告邹某的货款过多,而对自己未出庭应诉后悔不已。
2012年11月1日,原告邹某与被告梁某签订《肉鸡委托养殖合同》,由邹某提供鸡苗、饲料、药品等给被告养殖肉鸡。待肉鸡出栏,邹某回收肉鸡,梁某按合同约定结算本批养殖报酬。2013年3月30日,邹某与梁某结算货款,梁某在合同履行期间尚拖欠邹某货款12万余元,邹某遂把梁某告上了法庭。
我院受理此案后,按照法律程序给被告邮寄送达了应诉法律文书,被告梁某拒绝签收。邮政工作人员在邮寄回执单上注明了送达情况。开庭前,主审法官再次电话联系了被告梁某,告知其应诉开庭等事宜。梁某以其身在广东打工路途遥远为由,拒绝参加庭审。
案件经庭审后,判决被告梁某支付原告邹某货款12万余元。在梁某签收判决书时,发现所支付货款超出了自己的预算,遂提出了原告邹某没按合同价格收购自己饲养的肉鸡,清算货款的方法也存在瑕疵,原告存在合同违约在先的辩论意见。但这些辩论意见应在庭审中陈述,梁某在判决过后才发表了自己的答辩意见为时已晚,错过民事诉讼一审的答辩时间,失去了自己的应有权利。
办案法官遂对梁某进行判后答疑,由于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法院可依法缺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梁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
梁某因怠于出庭应诉,放弃了自己在民事诉讼中应有的权利,不得不对诉讼判决承担不利结果,遂后悔当初不该开庭缺席,但为时已晚。主审法官向梁某释明,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法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