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家住马山县古零镇石丰村的覃某某一大早就在家中等候,当天是传统节日小年,也是我院执行局的法官上门给覃某某送执行款的日子。
申请人覃某某与被执行人黄某某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覃某某因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至今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经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黄某某赔偿覃某某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但黄某某长期外出打工,既要赡养老人,又要抚养小孩,经济也不宽裕,在拿出一部分的执行款后实在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了,执行工作始终无法顺利开展。
今年1月,我院将这起案件列入“春天行动”专项执行活动中,执行法官利用春节前夕被执行人返乡过年的机会,到黄某某家中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将申请人困难的生活情况向黄某某做了说明。在法官的耐心说服下,黄某某立马从打工挣回的工资里拿出6000元交给执行法官,并表示剩下的钱会分期还清。
考虑到申请人住所地较远且行动不便,我院执行局局长黄光兴和主办法官驱车去到覃某某家中,将这6000元执行款送到了她的手上,并承诺法院一定会加大执行力度帮助她早日执行回所有的赔偿款。覃某某对送款上门的法官连声感谢,对法院体谅当事人行动不便,上门送款的做法表示满意。
为在春节前顺利执结一批涉民生、金融的执行案件,让当事人过一个舒心年,我院于年前开展“春天行动”专项执行活动,加大规避执行人员的打击力度。目前,通过专项活动已执结案件16件,执结标的170.33万元,对拒不履行生效判决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拘留措施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