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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高令”显威力 “老赖”年前主动还款
作者:杨艳春  发布时间:2016-01-27 15:47:23 打印 字号: | |
  “法官你好,我是来还款的。”1月27日一大早,一个满脸焦急的人来到我院执行局,要求履行执行款。法官仔细询问才得知,这个人姓乐,是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被执行企业的负责人,迫于限高令的限制而主动前来缴纳执行款。

  申请人张某某与广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经武鸣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经我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广西某钢结构公司支付申请人张某某履行款63204元,但广西某钢结构有限公司始终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主办法官联系了广西某钢结构公司的有关负责人,但仍未见其履行法定义务,主办法官向其发出了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和报告财产令,对企业负责人乘坐飞机、高铁等进行限制,并详细阐明了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后果。

乐某说,公司的领导及有关人员经常需要出差坐飞机、坐高铁,眼下快过年了,大家要回家过年,出门旅游都不方便。“‘限高令’我们真是惹不起啊!”乐某面对执行法官发出感叹,并主动履行了应缴纳的执行款。

  限制高消费令是最高法出台的一项司法解释,对拒不执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老赖”,通过发布此令限制其高消费的行为,限制的范畴包括不得乘坐飞机、不得购置汽车、不得购买房屋和不得出国出境等等。我院坚持严厉打击拒不执行行为,通过发出限高令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仅2015年一年,该院就向超过600名“老赖”发出限高令,有效执回部分履行款,维护当事人的胜诉权益。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