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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身亡 利息不停算
作者:姚息文  发布时间:2016-01-12 16:19:52 打印 字号: | |
  借款人意外身亡后,银行里的借款利息是否也相应地停止计算呢? 1月12日,我院陆斡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涉及借款人身亡,利息计算问题的金融贷款合同纠纷案件,最终被告辩称债务人韦某某已经死亡,涉案款项的利息应停止计算的意见,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韦某某生前与武鸣县某银行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人民币2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2月1日至2016年11月30日止,年利率6%,上浮30%。韦某某以自己名下的一套商品房作为抵押,并签订了《抵押担保合同》。

后,韦某某于2015年7月25日意外身亡。借款虽未到期,武鸣县某银行根据双方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中的内容:“借款人失踪或被宣告失踪而无财产代管人、借款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的,贷款人有权宣布本合同提前到期,行使担保权,同时解除双方所签订的合同”的约定,以韦某某的三个第一顺序继承人麦某、韦某、杨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解除与韦某某签订的所有合同,并判令三被告在其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偿还原告的贷款本金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4951.61元,对抵押物要行使优先受偿权。

  韦某某身亡后,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女儿麦某、父亲韦某和母亲杨某。三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对于韦某某贷款事实和应还本金数额均无异议,但是韦某某已经死亡,原告对上述借款应于韦某某死亡之日终止计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韦某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及《抵押担保合同》没有违反法律、金融法规的有关规定,是在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订立,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的合同关系依法成立,合同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借款人韦某某死亡后,原告对涉案合同项下到期借款本息未能得到受偿。根据借款合同约定,借款人死亡时,原告有权收回本合同项下已形成的债权并解除合同。法院对原告要求解除双方间所有合同的诉请,予以支持。借款合同解除后,原告有权要求借款人韦某某偿还因借款合同产生的全部借款本息。由于韦某某已经死亡,被告麦某、韦某、杨某作为其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在继承韦某某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对韦某某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麦某、韦某及杨某答辩称韦某某已经死亡,涉案借款应于其死亡之日停止计息,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判决被告麦某、韦某和杨某在借款人韦某某的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武鸣县某银行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4951.61元。
来源:陆斡法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