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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中无借条也能认定借款事实
作者:梁伟锋  发布时间:2015-11-25 14:43:33 打印 字号: | |
  【案情】

  2015年2月5日,被告以请求帮还信用卡消费金额2240元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240元存入上述被告信用卡。原告接受被告的借款要求,于2015年2月5日通过网银转账将2240元转至被告上述信用卡。后因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法院。

在庭审中,被告未到庭答辩,也未提交证据。

  【判决】

  我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后,原、被告之间即形成借贷合同关系,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在原告要求返还欠款后未能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本金2240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利息、交通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法院依法作出判决:

  一、被告返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2240元;

  二、驳回原告周子谦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处理重点在:原告主张被告口头向原告借款2240元,被告虽然未向原告出具借条,但原告为其主张提供了证据有网上银行转账详情、网上银行转账交易记录、涉及双方借款事宜的短信和彩信、被告的中国工商银行信用卡等,且被告本人收到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后,未到庭亦未做答辩、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2240元的事实,故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陆斡法庭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