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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身亡 遗产来还债
作者:姚息文  发布时间:2015-11-17 16:11:15 打印 字号: | |
  债务人身亡,债权人该向谁索要债务,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11月17日,我院审理了一起因债务人自杀身亡而引起的借款纠纷案件。经庭审后判决被告陆某、潘某、李某在债务人潘某某遗产范围内返还原告张某的借款3万元。

  债权人张某与债务人潘某某原是好朋友。2014年12月,潘某某因经济困难,向张某借了3万元,并出具了借条。借款到期后,张某曾催其还款,潘某某总以“过段时间还款”推脱。2015年7月,张某并没有等到潘某某的还款却等来了潘某某喝农药自杀身亡的消息。

  眼看自己借出去的钱就要打了水漂,张某心急如焚。后来张某获知潘某某留有房产、小轿车等遗产,便一纸诉状把潘某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父母陆某、潘某和女儿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在其遗产范围内返还借款3万元。

庭审中,被告陆某、潘某答辩称,他们对潘某某与张某之间的借贷关系并不知情,且因为潘某某的房产、汽车都已作为其他借款的抵押担保,被债权人处置抵偿债务,故陆某和潘某并没有实际继承潘某某的任何遗产。陆某和潘某请求法院对潘某某的全部遗产和债务进行一并处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潘某某生前向原告张某借款3万元,有潘某某出具的借条为凭,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并生效。我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本案被告陆某、潘某、李某均系潘某某第一顺序继承人,审理中均未放弃继承,三被告应当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清偿潘某某生前所负的债务。对被告陆某、潘某关于潘某某实际的遗产和债务,应一并处理的主张,因该主张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法院不予支持。综合全案,遂作出了上述判决。
来源:陆斡法庭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