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李某因与原告韦某及第三人有经济上的纠纷,多次索债无门,便将原告的大型货车私自扣押,迫使其与第三人还债。近日,我院成功调解这起因经济纠纷而私自扣押他人车辆的案件,被告当即返还原告的大型货车。
2014年12月,武鸣县陆斡镇的被告李某欲将山头上的木头出售,韦某得知后便介绍李某将木头卖给木材老板潘某。李某让韦某与其他司机将若干车木头拉到了潘某的加工厂,但在结账时,潘某却玩起了失踪,李某多次找潘某索债未果。因收不到自己的货款,气急败坏的李某认为是介绍人韦某的责任,于是将韦某停放在停车场的大货车开走,逼迫其找到潘某还清货款。韦某因找不到自己的车,便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的车被他人盗走了,要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经公安机关调查后,发现双方存在经济纠纷,不予立案。韦某遂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原物及赔偿经济损失。
主办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李某未经原告韦某的同意,扣留其所有的大型货车。根据我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李某因与韦某及第三人潘某的经济纠纷而扣押韦某的车辆,实属侵权,应予返还。李某主张的货款,与本案并非同一法律关系,李某可另行主张权利。主办法官耐心细致地做原、被告的思想工作,希望韦某多为被告李某着想,协助李某找到第三人潘某后结清货款,避免矛盾扩大,把问题解决。同时劝说李某尽快返还车辆,如不返还,将会承担车辆停运期间的经济损失、车辆损坏赔偿等责任,到时将产生更严重的法律责任。原、被告双方经过权衡利弊,李某终于同意返还韦某的大型货车,而韦某向法院申请撤回了起诉。案件最终以双方当事人和解方式结案。
法官提醒:在经济活动交往过程中,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或与人产生经济纠纷时,应运用法律武器,通过正当渠道维护自己的权益,切莫自行选择违法的行为扣押他人财产。非法扣押他人财产,不但无助问题解决,反而使自己的行为违反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