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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奸淫智障少女未遂 获刑三年终悟法网恢恢
作者:黄慧  发布时间:2015-10-09 17:15:29 打印 字号: | |
  家住南宁华侨投资区的50岁隆安籍男子兰某某因强奸智障少女小萍(化名)未遂被起诉至武鸣县人民法院。10月9日,我院经审理对该案做出一审判决,以强奸罪判处兰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2013年,兰某某经常去南宁华侨投资区正安街购买烟和六合彩,于是认得经常在集市上闲逛的智障少女小萍。2014年中秋节前的某日下午,兰某某见小萍精神不正常,产生了与之发生性关系的念头。于是,兰某某以带小萍去玩为由,用摩托车搭载小萍到某个废旧瓦房里,摸弄小萍的身体欲对其实施奸淫,但并未得逞。2015年1月6日,兰某某再次用摩托车搭载小萍到旧瓦房中,意图与之发生性关系,但始终未能得逞。同日,集市上认得小萍的村民看到小萍被陌生男子带走后,立即电话通知了小萍的家属,小萍的家属在分头寻找的过程中,遇到了正开摩托车搭小萍返回的兰某某。兰某某被拦截后,表情紧张、言辞错乱,于是小萍的家属向公安机关报了案。本案诉讼过程中,兰某某的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6000元。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人兰某某明知被害人系不能正确表达自己意志的精神发育迟滞患者,仍欲与之发生性关系,并已着手实施犯罪,其行为确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兰某某犯强奸罪成立。关于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轻微的量刑意见。法院认为,监护人是否监管到位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亦不能成为被告人犯罪的借口或理由;而被害人是精神发育迟滞患者,被告人明知并利用被害人的这一缺陷两次实施犯罪,不仅不能说明其主观恶性小,反而因其针对的对象是弱势人员而应在量刑时予以考虑,酌情从重处罚。故辩护人的上述量刑意见无正当理据,本院不予采纳。兰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兰某某尚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监护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做出上述判决。
来源:未审庭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