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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将儿子交前妻抚养 法院罚款8000元
作者:徐润华  发布时间:2015-08-12 16:38:37 打印 字号: | |
  8月12日,我院对被执行人陆某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罚款8000元。特别的是,陆某并非不履行财物标的,而是不愿意交出应由前妻抚养的儿子。

  陆某跟覃某经他人介绍认识并结婚,婚后有一子,现与陆某一起生活。由于婚前恋爱时间较短,彼此了解不够,婚姻基础不牢固,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又未能加强沟通与谅解,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经调解双方无法和好。陆某起诉离婚,覃某也同意离婚,双方的争议在于两岁的孩子由谁抚养。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判决准予陆某跟覃某离婚,婚生子由双方轮流抚养八年,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因孩子年纪尚小,故前八年由母亲覃某先行抚养,后八年由父亲陆某抚养。

  判决生效后,陆某没有按照判决主动把孩子交给覃某抚养,覃某申请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事强制执行的标的是财物和行为,不能强制执行人身。父母双方均争育子女,说明双方对子女的感情都很深厚,双方都不愿意看到强制执行给子女带来惊吓的场面。如果强制执行,既不利于双方矛盾的解决,更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

  基于此,法院执行法官多次跟陆某沟通,结合思想教育和法制宣传,希望陆某能自觉履行义务。但陆某始终不愿意把孩子交给覃某。鉴于陆某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决定对陆某罚款8000元,并责令其尽快将孩子交给覃某。

  法官说法:对于离婚双方争抢抚育孩子,说明双方都愿意承担抚养教育义务,不会发生孩子无人抚养教育的问题。如果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以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仍不能让被执行方自觉履行义务,法院可采取暂不予执行的措施,这样对子女的利益、对法院的威信并无伤害,上述的决定的前提是非暴力争抢。如果是以暴力争抢的方式争夺抚养子女,法院应当及时制止事态的发展,对被执行方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