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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聊天记录能否作证?法院:未经证实不成证据
作者:黄宁  发布时间:2015-07-07 15:21:54 打印 字号: | |
  7月6日,我院依法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作出宣判,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等证据复印件,因无法证实来源和真实性,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原告莫某诉称,2012年9月至2013年2月,被告苏某多次以家人患病需治疗和偿还他人债务为由,向其借款共计4万2千元。其中1万元苏某给莫某出具了借条,剩余的借款均没有借条。借款到期后,莫某多次通过QQ聊天记录等方式催苏某还钱,均遭到拒绝。莫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莫某归还欠款及利息。庭审时,被告苏某未出庭答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1万元,有被告亲笔出具的欠条为凭,客观真实,来源合法有效,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经原告催讨,至今一直未能偿还,因此,被告依法负有向原告返还上述借款的义务,对原告请求被告返还借款1万元的诉求,本院应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3万2千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有以下几种: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印件。提供复印件的,调查人员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本案中,原告没有向法院提供QQ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原告提供的QQ聊天记录的复印件无法说明采集的合法性,来源未经证实,且记录中的QQ昵称无法证明是原、被告双方本人。故法院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借款1万元并支付以1万元为基数计算的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方丽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