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3日,端午节假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陆某某就来到我院交纳了3万余元的执行款,一起执行案件得以执结。案件执结的背后凝聚的是我院各庭室的相互协调和配合。
今年6月3日,我院民一庭开庭审理了一起执行异议纠纷案,原告潘某诉称,该院于2013年4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其前夫潘某某赔偿被告陆某某经济损失20万元,陆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于2015年1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冻结了其在武鸣县某银行账户内的存款9万余元,潘某提出执行异议申请,被裁定驳回。潘某认为,前夫潘某某所负债务系个人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亦不应用离婚后的个人财产来偿还,遂提起诉讼,请求对账户内的存款停止执行,确认上述存款归其个人所有。而被告陆某某辩称,潘某某系在与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此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潘某应当承担还款责任。第三人潘某某述称:同意原告意见,应由第三人自行对被告承担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
庭审结束后,主办法官主持原、被告和第三人做调解,被告提出愿意与原告和第三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建议得到了原告和第三人的同意。为帮助当事人三方达成和解,民一庭法官与执行局法官沟通联络,两个庭室展开协调配合,终于在多次做当事人三方的工作之后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陆某某只要求潘某某赔偿12.5万元,潘某同意用其被冻结的存款赔偿陆某某,余款3万余元由潘某某还清。
随着潘某某到法院交纳执行款,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异议纠纷的原告潘某也申请了撤诉,案件达到了案结事好的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