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还赌债,一男子竟然向银行提供虚假经济合同,骗取银行贷款。6月16日,我院一审以贷款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2年10月,被告人陶某为了还赌债,到某银行贷款。为了骗取某银行的贷款,陶某告知银行工作人员,称其有一辆大型客车,正挂靠在某客运有限公司营运,目前急需资金来购买新车和办理线路牌,并向银行提供了的虚假的经营合同书、中华人民共和国道理运输证及机动车行驶证等材料。2012年10月15日,陶某与该银行签订了农户小额信用贷款合同,并取得了该银行的5万元贷款,约定的贷款期限是12个月,借款用途是购买客车,还款付息方式是按月结息,每月20日是结息日,借款本金采用到期一次性归还。陶某取得贷款后,并未将该款项用于经营客车等相关事项,而是用于偿还其个人欠款及生活支出。最初几个月,陶某尚能按时交纳利息。但从2013年4月起,陶某没有按时交纳利息,银行工作人员也无法联系上陶某。2013年10月15日贷款到期后,陶某未能按合同规定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陶某的家属代其向银行归还贷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利息1万余元,并取得了银行的谅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陶某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贷款,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贷款诈骗罪。被告人陶某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家属代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亦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