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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销售被查封的大猪 男子获刑一年
作者:徐润华  发布时间:2015-05-26 16:59:37 打印 字号: | |
  拒绝履行裁判义务,擅自处理被查封的财产,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5月26日,我院对被告人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作出判决,判处唐某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10月13日,我院作出(2014)武民保字第3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人唐某所饲养的大猪50头,并规定在查封期间交由唐某保管饲养,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行转移、出售等改变财产权利的行为。唐某在收到该民事裁定书后,未经法院的许可,擅自将被查封的50头生猪销售给黄某,导致生效的判决、裁定无法执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故意转移自己的财产,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为严肃国法,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