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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习惯各不同 口头协议需谨慎
作者:李艳  发布时间:2015-04-28 15:34:15 打印 字号: | |
  因为习惯不同,口头的约定往往容易出现偏差,4月28日上午,由于交易双方的习惯出入,原告唐某和被告覃某因为5000元的预付款在我院对簿公堂。

  2015年1月20日,原告唐某与被告覃某达成买卖水果型甘蔗的口头协议。双方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一车水果型甘蔗,约35吨,每斤售价0.7元。双方达成协议后,原告即带领被告到农户的甘蔗地看甘蔗的质量,双方看完甘蔗后原告于当日中午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向被告支付了1万元的预付款。之后被告根据交易习惯,两次通知原告砍甘蔗装车,但原告都因吨数不够拒绝砍甘蔗装车并要求被告退还1万元,被告同意并退还给原告5000元,剩余的5000元被告以已支付农户定金为由,要求原告与被告一起找农户退还,原告未同行,被告组织的甘蔗亦未砍。因原告向被告索要5000元余款未果,原告于2015年1月29日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买卖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日常交易惯例,买卖合同履行完毕之前,卖方退还货款,买方予以接收,能够认定原、被告双方以行为解除了买卖合同。因原告并没有授权委托被告支付定金给农户,农户收到的定金被告认可是被告支付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收受定金的农户并没有与原告订立买卖合同,而是与被告订立买卖合同,故对原告要求返还预付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来源:陆斡法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