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别人遗忘在ATM自动柜员机上的银行卡,邓某以为捡到了便宜,分三次取走了卡内的6000元钱,自以为做得神不知鬼不觉,却因此触犯了法律,受到了法律的惩处。4月28日,我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决被告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14年8月7日下午14时许,武鸣县太平镇的邓某到武鸣县太平镇农村信用社的ATM自动柜员机前准备取钱,当他准备将其银行卡插入ATM自动柜员机时,却怎么也插不进去。仔细一看,发现自动柜员机内还插有一张银行卡。邓某意识到肯定是前面来取钱的人忘了退卡,便以为自己发财的机会来了。在环视四周发现无人后,邓某操作自动柜员机从卡内取款2000元。邓某欣喜若狂,分三次从卡内取走现金6000元后逃离现场。
银行卡的主人邓某某直到8月12日,再次到银行取款时,才发现银行卡丢失了。遂到武鸣县公安局太平派出所报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邓某冒用他人信用卡,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信用卡诈骗罪成立。被告人邓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认罪态度较好,且能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依法可从轻处罚。我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我国刑法明确将冒用他人信用卡取钱列入信用卡诈骗罪,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关于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指出:拾得他人信用卡并在自动柜员机(ATM)上使用的行为,属于刑法第196条第1款第3项规定的“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构成犯罪的,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