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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牵引施救不当酿事故 法官多方工作促调解
作者:刘芸芳  发布时间:2015-04-22 14:34:08 打印 字号: | |
  武鸣县府城镇某速生桉林内,两辆拖拉机在进行牵引施救时,由于措施不当致一人死亡。死者家属在与两名拖拉机司机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诉至法院。4月22日,这场纠葛多时的纠纷在我院法官的调解下,得以化解。

  2014年12月某日下午6时许,在武鸣县府城镇某速生桉山林内,潘甲驾驶的拖拉机右轮陷入泥坑无法行驶。经与在现场的另一拖拉机司机潘乙、砍伐工潘丙商议后,决定由潘丙在两拖拉机间扶住一根木头,让潘乙的拖拉机在后通过木头推动在前的潘甲的拖拉机,将潘甲的拖拉机推出泥坑。岂料,在施救过程中,由于木头滑落使得前车后溜、后车前冲,导致潘丙被两车挤压受重伤,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武鸣县农机安全监理站作出《农机事故认定书》,认定潘甲、潘乙应共同负事故全部责任,潘丙不负事故责任。两拖拉机中,潘甲的拖拉机在某保险公司投有强制险,潘乙的车辆未投保。

  诉讼以前,两司机各支付潘丙家属丧葬费1.1万元。但此后潘丙家属与两司机、保险公司多次协商均未能达成调解,遂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潘甲、潘乙对保险公司承担不足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诉讼总标的额22万余元。

  诉讼过程中,双方关系一度剑拔弩张,被告甲认为自己既已投保,应承担的责任已转移至保险公司,不愿再进行任何赔偿。而潘乙则以无承担能力为由只愿支付较低赔偿数额,原、被告三方互不让步,调解难度大。但主办法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达到案结事了的效果,始终坚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角度组织双方调解。

  最终,原告顾及到自己与潘甲系同乡,与潘乙系远亲关系,且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相当数目的赔偿,作出让步;被告潘甲、潘乙亦能体恤原告困难,同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二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12万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未审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