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4日,我院以抢夺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这是黄某某第二次因为抢夺被判刑,而他再次犯罪的原因,竟只是为了追求兄弟义气。
两年前,黄某某就曾与刘某一起实施抢夺,犯寻衅滋事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黄某某又和刘某有了联系,刘某再次“邀请”黄某某和他一起“搞”点儿钱来花。黄某某经不起刘某的怂恿,加上觉得不做就是对不起兄弟义气,决定与刘某实施抢夺计划。
2014年10月中旬,被告人黄某某与刘某合谋在武鸣县城伺机抢夺,在县城某停车场发现一辆面包车车窗未关,副驾位置上坐着一位脖子上戴有一条金项链的中年妇女。黄某某趁该妇女不注意,抢夺其脖子上的金项链,然后坐上刘某驾驶的助力车逃离现场。被盗金项链价值人民币2324元。事发后,黄某某被公安机关捉拿归案,刘某另案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其行为确已构成抢夺罪。黄某某犯罪时系未成年人,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黄某某当庭自愿认罪,也可从轻处罚。据此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