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在超市购买的食品超过保质期,消费者曾某将武鸣县某超市告上法庭,要求超市退还购物款并支付10赔偿金。4月1日,我院对案件作出判决,依法支持曾某的诉讼请求。
2014年8月5日,原告曾某在被告经营的超市内购买了萝卜干、木瓜丁、豆豉、手工水饺共计193元的食品。回到家中食用后,曾某及家人感觉这些食品的味道有点不对劲,经过核查,曾某购买的这些食品均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过期食品。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曾某与被告超市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双方分别系消费者与销售者。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按照保障食品安全的要求储存食品,及时检查并清理过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但被告未履行法定的义务,销售货架上仍摆放有过期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销售,并使原告价值193元的食品无法食用造成损失,应依法退赔。《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销售者要求支付十倍的赔偿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某超市退还曾某购买食品的货款193元,并支付赔偿金1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