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被依法查封的财产,按照法律规定不能处置,否则将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李某却在法院查封了鱼塘后依然打捞其中的商品鱼贩卖,1月22日,我院执行法官到李某家给他阐明了利害关系,李某当即表示不再非法处置被查封的鱼塘。
原告梁某某和被告李某的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中,李某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欠租金,并有携款潜逃的倾向。梁某起诉到我院要求被告还款,并申请财产保全。我院认定事实成立,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法查封了李某的鱼塘以及鱼塘里的商品鱼。
1月22日上午,我院执行法官到李某的鱼塘所在地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由于李某并不在场,文书由鱼塘员工代收。但法官从周边的鱼塘承包户口中得知,李某仍然从被查封的鱼塘中打捞商品鱼出售。执行法官旋即到李某家中,明确告知其此行为的利害关系。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李某为自己不懂法律险些酿成大错感到懊悔,同时表示积极配合法院工作,不再随意处置被查封的财产。目前,该案还在执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