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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首例强奸案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请求获支持
作者:陆晓明  发布时间:2015-01-21 14:40:55 打印 字号: | |
  1月21日,我院审结一起因强奸引起的精神损害索赔案,被害人李某要求被告潘某赔偿精神抚慰金的诉讼请求获法院一审支持。这是本院审结的首例强奸案件被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我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3月26日13时许,被告将原告引诱至家中房间后,对其实施强奸,事后被告给原告人民币一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被我院一审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为有期徒刑6年。李某法定代理人认为潘某的不法行为给李某的心灵及精神造成了极大的伤害,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潘某赔偿精神抚慰金5万元。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性的不可侵犯权,严重侵害了原告的身体权和人格权。尤其原告系未满7周岁的幼女,给原告幼小的心灵造成了巨大创伤,此事件对其心理和精神均会造成长期不良影响,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我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潘某向李某赔偿3万元精神抚慰金的一审判决。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