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某听信被告韦某某“有关系”的谎言,以为给了“办事费”就能轻松进入公务员队伍。不料,事没办成,曾某某将韦某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办事费”并赔偿利息。1月20日,我院对案件进行判决。
2010年初,曾某某结识了被告韦某某,韦某某谎称自己在南宁市某中心“有关系”,只要给点好处费就能让曾某某成为公务员。曾某某听信了韦某某的谎言,于2010年2月22日将16万元汇入韦某某的银行账户。韦某某于当日写下内容为已收到原告办事费,答应帮助原告进入南宁市某中心工作,如事办不成,如数退还的收条。
曾某某参加了2011年的广西公务员考试,韦某某并未向其提供考试题目。随后,韦某某因涉及2010年广西公务员考试考题泄露案,被判决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某某因未能达成委托项目,要求韦某某退款未果,便将其和丈夫何某某诉至法院,要求两被告退还16万元并支付从利息4万余元。被告韦某某提出其收到钱后已经交给另一名办事人苏某,我院依其申请追加苏某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第三人苏某亦因涉及2010年广西公务员考试考题泄露案,被判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我院经审理认为,曾某某与韦某某的委托事项违反公序良俗,应属无效合同,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韦某某辩解曾某某的16万元已交给第三人苏某,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曾某某对委托事项负有过错,应承担相应过错责任,对其要求被告承担利息损失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韦某某自行收取的曾某某的公务员指标费,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何某某不应承担返还责任。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1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评析】
本案的重点在于曾某某交给韦某某的办理费16万元,是否属于犯罪非法所得,是否应依法予以没收,已没收的犯罪非法所得不能要求返还。
经审理查明,在韦某某和苏某泄题案的刑事判决书中,交费考生名单里没有曾某某的名字,曾某某参加的也不是发生泄题事件的2010年1月16日的广西公务员考试,因此法院不采信韦某某提出的, 16万元已在苏某案中被上缴国库。曾某某与韦某某之间系委托合同关系,曾某某委托韦某某办理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属于无效合同。曾某某明知道考录公务员需要公开选拔,择优录取,仍然试图通过非正常途径办理,自身亦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不能再要求支付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