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的潘某某和陆某某为了牟取利益,在生产豆芽的过程中加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1月5日,我院对该案进行宣判,两名被告人领刑。
从2012年底开始,潘某某和陆某某在开办的豆芽加工场内生产加工豆芽时,添加无根生长剂、防腐剂、AB水剂、片状氢氧化钠等非食品原料,并将豆芽运到武鸣县某农贸市场销售。2013年底,公安机关对该豆芽加工厂进行查处时,当场查获940公斤豆芽及生产豆芽所用的无根生长剂等药物。经鉴定,从现场缴获的豆芽中检测出4-氯苯氧乙酸黄、6-苄基腺嘌呤等有毒、有害物质。
我院开庭审理后认为,潘某某和陆某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并销售该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考虑二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大小、犯罪后果及悔罪表现,判处潘海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陆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