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0日上午,我院成功调解一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达成赔偿协议,避免了医疗纠纷的扩大发展。
2012年,黄某某的父亲因肺癌在武鸣县某医院治疗,后因医治无效去世。黄某某等家属认为医院在进行诊疗过程存在存在严重过错,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侵犯患者及家属的知情权,致使患者的肺癌体积增大了3.5倍,耽误了病情,延误了最佳治疗时机。而医院则认为,院方对患者的诊断正确,诊疗过程符合医疗诊疗规范、常规,患者的病情进展是疾病发展的必然,与院方的诊疗行为无因果关系,医方已尽告知义务。
南宁市医学会对该起病例的医疗事故鉴定认为,医院在出院记录中,没有列明患者胸部CT平扫检查及诊断结果,未按常规给予进一步诊冶意见,存在病情告知的不到位。患者2012年3月至2012年12月近9个月时间未进行相关检查及治疗,是导致其肿块增大的原因之一,与医方的告知不足存在间接的因果关系。从根本上考虑,患者病变发生及发展与自身因素直接相关。本案例属于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轻微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