喝啤酒抽奖获得了到美国体验太空零重力的机会,曾先生喜出望外,然而因为无法办理签证,曾先生的美国行始终无法成行。一怒之下,他以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做虚假广告为由,将其告上法庭。10月27日,我院对该案进行了宣判。
2012年6月20日,曾先生与朋友在家中聚会,特意从超市买来啤酒招待朋友,在打开一瓶啤酒时,瓶盖上赫然出现了中奖的标识。曾先生对照啤酒公司的奖项设置,发现他获得了免费到美国进行太空零重力体验的机会。曾先生十分高兴,兴致勃勃地到购买啤酒的超市兑奖。7月25日,该啤酒的经销商韦某某派业务员黄某某取走了曾先生中奖的瓶盖,帮曾先生办理去美国相关手续,但因种种原因,手续没有办下来,曾先生当年的美国之行被迫取消。
一年之后的2013年7月10日,曾先生被告知啤酒公司将再次组织中奖顾客前往美国,曾先生需要自行办理赴美签证。7月14日,曾先生从南宁乘坐飞机到成都,前往美国领事馆办理出境手续,但再次被拒签。两次即将成行的美国游都被中止,曾先生以该啤酒公司做虚假广告为由将其告上法庭,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作为啤酒生产者,就啤酒的销售向社会发布有奖销售广告,原告在购买被告商品的同时有幸中了被告在该商品销售活动中设立的体验奖,即可赴美参加太空零重力体验活动,因原告没有获得赴美签证,无法参加体验活动。原告为了能履行体验活动,前往成都办理签证手续,支付相关的费用,造成相应的损失,应按各当事人就体验活动未能成行所担负的过错责任由当事人分担。原告无法实际成行是因为其自身原因无法获得美国领事馆的签证,而被告作为商品的推销方在发布广告时应当事先预见到不是每个中奖者均可获取赴美签证的可能性,其有奖销售活动方案设计有瑕疵,因此被告作为商品的推销方对此也存在相应的过错,本院确定原告与被告的责任分担比例为7:3。
综上所述,我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某啤酒股份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的30%,即768元;驳回原告关于体验奖的经济利益、精神利益及要求原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