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三和李四因犯诈骗罪,于2013年11月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在某监狱服刑。然而,在两人服刑期间,公安机关又侦查发现,黄三和李四还涉嫌2012年12月底的另一起诈骗案。10月23日,我院对这起诈骗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2012年12月28日中午,黄三和李四伙同大福、小丽(后二人已判刑),以购买电视机为由,叫某家电销售公司将两台液晶电视机以及底座送到某宾馆。家电公司的两名员工将电视机送到该宾馆门口时,小丽即假冒宾馆服务员到门口迎接,谎称宾馆老总让二人到605号房结账取款,将两名员工支开。小丽与大福则趁机将两台液晶电视机搬到李四的汽车上运走。得手后,李四、小丽各分赃一台液晶电视机,黄三、大福从李四、小丽处各分得赃款1500元。经鉴定,涉案的两台电视机以及底座总价值为11758元人民币。案发后,被告人黄三到派出所自首。黄三、李四及小丽、大福赔偿 被害人1152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三、李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此外,黄三、李四所犯的诈骗罪为漏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考虑到被告人黄三有自首情节,二被告当庭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法院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院对该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黄三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判处被告人李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与前罪判决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后,法院决定对黄三执行有期徒刑七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五万两千元;对李四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