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消息,谎称要与人合伙经商,被害人上钩后,便以场地转让费、各类手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钱款。9月22日,我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马某、韦某、李某拘役,并处罚金。
2013年10月初,被告人马某在互联网上发布假信息称要与他人合伙经商。被害人覃某信以为真,随即与马某联系。经过一番吹嘘,在取得了被害人覃某的信任后,马某即称要合伙在南宁市某水产综合批发市场经营卖鱼的生意,覃某点头应允。
随后马某找到韦某与李某,三人合谋,由韦某冒充转让水产市场摊位的摊主“林永成”,李某负责联系制作以“林永成”为名的假身份证,三人还制作了一份印有水产市场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的虚假合同。之后,马某约被害人覃某面谈合作事宜。
碰面后,覃某将5000元“转让费”交给由韦某冒充的摊主“林永成”。拿到钱款后,马某等三人将赃款瓜分一空。之后几日,马某又以办理各类手续为由,先后骗取了覃某4000元,此后便与对方中断联系。
案发后,被告人马某等三人的家属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各共计9000元。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马某、韦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公民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马某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韦某、李某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到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损失,并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我院分别以诈骗罪判处马某、韦某、李某拘役5个月、4个月、3个月,处罚金2000元到3000元不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