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韦某某在年仅十岁的女孩小芳眼中俨然是一位和善的“大叔”,然而这位“大叔”却利用她的年幼无知,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影响恶劣。9月10日,我院对这起奸淫幼女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年。
2013年10月份,韦某某在本村代销店认识了年方十岁的女孩小芳。小芳喜欢用韦某某的手机上网,一来二往,二人的关系熟络起来,小芳对这位看起来老实和善的“大叔”颇有好感。此后,小芳经常独自一人去韦某某家玩,并曾留宿在他家,两人同睡一张床。
去年12月的一天晚上,小芳像往常一样去韦某某家玩手机。凌晨2时许,玩累了的小芳在韦某某留宿在家,后在韦的唆使下与其发生了第一次性关系。此后,两人多次在韦某某家发生性行为。今年春节,小芳在外地打工的父母回到家中,从村民口中得知女儿的事后,曾找到韦某某警告其今后不要再与女儿来往,韦某某也写下了保证书。但今年3月份,在小芳提出要去他家玩时,韦某某未拒绝并再次与小芳发生了性关系。
我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某并无与被害人小芳交往的想法,其利用被害人对自己的好感和对两性的好奇、无知,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在被害人的父母发现并制止后,仍然放纵欲望,对女孩的合法人身权益持无所谓的态度。另,结合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的政策导向,被害人年龄未满十二周岁,且系农村留守儿童,法院在对被告人从重处罚时,更应体现从严惩处。最后,我院综合被告人的其他量刑情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