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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交通肇事案
  发布时间:2014-09-10 16:05:50 打印 字号: | |
  书记员:下面宣读法庭纪律:

1、到庭的所有人员,一律听从审判长的统一指挥,遵守法庭纪律。

2、不准喧哗、鼓掌、吸烟、插话和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对庭审有意见可在闭庭后提出。携带通讯工具的,请予关闭。

3、被法庭问话的人在回答时应自动起立讲话,回答后自动坐下。

4、法警有权利制止不遵守法庭秩序的行为,对不听劝告的,可以勒令退出法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入席。报告审判长,开庭工作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审判长:提被告人到庭,被告人苏某的个人身份情况?

被告人苏某(以下简称“被告人”):我是苏某,男,略。

审判长:被告人在本案之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因本案何时被拘留?何时被逮捕?

被告人:我没有被刑事拘留,也没有被逮捕。

审判长:何时收到检察院起诉书副本及本院诉讼权利通知书?

被告人:2014年7月7日收到。

审判长:武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本庭今天在这里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一案。

本庭由本院审判员黄亚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潘稔、谢记生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卢翠珍担任法庭记录。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梁金雪出庭支持公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本案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审判人员、书记员以及庭前书面告知你的审判委员会成员名单中的审委委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情形,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更换有关的人员;

(2)有权举出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享有自行辩护的权利;

(4)被告人在法庭辩论终结后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被告人苏某,以上权利是否听清楚了?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听清楚了,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法庭调查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先调查犯罪事实,后调查量刑事实。下面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武检刑诉字〔2014〕第20X号起诉书(内容略,已附卷)。

审判长:被告人苏某可以坐下,被告人苏某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交通肇事以及犯罪事实有何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一、交警是骗我的,他说我的保险有十一万多让我签了就没事了我以为这样就过去了我就签字了,后面还有我赔钱。二、交警说面包车见到我撞人,我不服。那个面包车拦我车,后面他说你车后面有人撞到了。三、车和车都不相碰为什么他的头会撞到我的车,给我负全责我不服。

审判长:由公诉人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公诉人已经听清楚了被告人的说法,也没有什么需要发问的,公诉人会用本案的事实证据来说服被告人的。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就本案所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先由公诉人就定罪方面出示证据。

公诉人:就本案的犯罪事实进行举证:出示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了被告人没有按照道路交通规定来行驶。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我不服,他说我不靠右行驶,那为什么那个面包车拦住我的时候能看得到。

审判长:是你前面的车还是后面的看见?

被告人:前面的。

审判长:现在是问你,你对这个事故现场图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现场图画得不对。

审判长:哪个地方不对?

(被告人指认说看不懂图,公诉人向被告人解释)

公诉人:现在你对这个现场图还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当时现场有动过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那个照片是当时拍的吗?

被告人:是当时拍的。

审判长:你到现场看过了没有?

被告人:看过了。

公诉人:这些照片是交警当时到现场拍的是吗?

被告人:是的。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证人陆某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时其在附近看到苏某驾驶的货车与电动车相撞后黄某从面包车下来拦住货车驾驶人。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如果他看到我的车碰到老人,那如果他没有看到呢,是老人自己碰到我的车呢。

审判长:你没有仔细听清楚吗?陆某是说他没有看到事故经过,但是当时路上没有其它的车辆。你对陆某的证言还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黄某的证言,证实了货车与一辆电动车会车时电动车驾驶员向后倒在地上,其将面包车拦住货车的事实。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的车有没有什么延伸物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证人袁东文的证言,证实了其看到货车与电动车相撞的经过。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他说他看见那就是这样了。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檀春来的证言,证实了其看到货车与电动车会车时相撞的而经过。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他说是就是。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出示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尸表检验及交通行为方式鉴定意见书、微量物证检验报告书、乙醇定性定量检验报告书,证实从苏某的血液中未检出酒精,从王某甘的血液中未检出酒精。痕迹检验鉴定意见书,证实两车没有碰撞的痕迹,但王某甘的头部油漆浑浊物与苏某车辆的油漆浑浊物一致。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了苏某因单方过错造成事故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王某甘不负事故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我不服,车与车都不相碰,他的人为什么会碰到我的车上。

审判长:公诉人答辩。

公诉人:刚才被告人说的他的车辆为什么没有痕迹,刚才在宣读这个鉴定意见书的时候,被告人也说了王某甘的头部油漆浑浊物与其车辆的油漆浑浊物一致是知晓这点但为什么车没有痕迹。所以在你的车上没有检验出来。当时你的车已经越过中心线一米左右,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受理道路交通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实本案案件来源为黄某报案,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审查的事实及被告人是在现场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的事实。被害人王某甘身份证复印件,证实被害人的身份情况。苏某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本案的相关事实。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具备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审判长:被告人对此证据有什么意见吗?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被告人对坚持自己在公安机关的的供述,因此公诉人还在宣读被告人的供述。定罪方面的证据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是否有证据提交法庭?是否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是否申请重新勘验、检查、鉴定?

被告人:没有证据提交,也不申请。

审判长:现在进行量刑方面的举证质证,与量刑方面有关的证据已经出示的,可以不再重复进行,公诉人可以开始。

公诉人:本案的书证及证人证言,还有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在现场等候交警前来处理,其它的刚才已出示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可以就本案的量刑事实向法庭举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那你有赔偿被害人吗?

被告人:我赔了18000元。

审判长:你有什么发票吗?

被告人:当时我是交给交警的。

审判长:什么时候给的?

被告人:事情发生后的一两天。

审判长:你交给了谁?

被告人:我不知道是谁,有一个负责收的。

审判长:公诉人就被告人说的这个具有这个证据有什么意见?

公诉人:被告人所说的因在案件中没有看见相关材料,因此希望法庭在庭审后核实。

审判长:那你有发票之类的吗?

被告人:有,但今天没有带来。

审判长:在庭审后希望你能拿过来。

被告人:好的。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先由公诉人就定罪方面发表辩论意见。

公诉人:公诉意见如下: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本案的全部证据,并对各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的事实进行了分析,本案证据已证实了,被告人苏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致使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苏某,对于本案的定罪部分可以发表自行辩护的意见。

被告人:我不服交警这样骗我。后来我想来想去是保险公司付的,我就想算了。

审判长:你认为不应该是交通肇事罪,是诈骗罪,是吗?

被告人:是的。

审判长:那还有吗?

被告人: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现有一份关于认定桂A3396X号车未靠右行驶单位说明向法庭出示,请被告人苏某仔细听。这一份是补充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的。如果你说你一直是靠右行驶为什么还会碰撞。

审判长:你在看一下图片,电动车都没有你的车架高。

被告人:碰到我的车为什么没有痕迹。

审判长:你的意思是他故意撞到你的车?

被告人:这个我就不清楚了,为什么我的车没有痕迹。

审判长:由公诉人进行答辩。

公诉人:对于被告人的辩解,公诉人已向被告人出示的证据解说,事故发生后公安民警已到现场勘查并作了证明,足以证明被告人没有靠右行驶。虽然车辆没有发生碰撞但被害人头部已经碰撞上。被告人苏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

审判长:被告人还有什么新的意见吗?

被告人:我不服。

审判长:对于定罪方面的辩论到此结束。下面进行量刑方面的辩论,请公诉人就量刑方面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量刑意见如下:本案中,被告人苏某犯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苏某能留在现场,本案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当庭提出已赔偿被害人,但在案件中未有相关书证证实,因此,建议法庭依法判处被告人刑罚

审判长:被告人对量刑问题发表辩护意见。

被告人:我不服。

审判长:法庭辩论结束。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被告人有进行最后陈述的权利,下面由被告人苏某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反正我不服,我就是不服交警骗我。

审判长: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苏某交通肇事一案,合议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听取了公诉人的公诉意见和被告人的辩解、陈述意见,待合议庭评议后另行宣判。法庭审理结束,把被告人苏某押出法庭,现在宣布休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退庭,请公诉人、辩护人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
责任编辑:武鸣区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