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被告武鸣县城厢镇某村第一村民小组,于4月29日将本村民小组的三产用地12亩对外招租投标,要求参加竞标者事先交纳竞标保证金10万元,待投标结束后再与中标者具体协商签订场地租赁合同。原告韦某某按要求交纳保证金后,在竞标中中标。由于被告在招标前没有事先提供拟签订租赁合同书的样本供投标者参考,因此投标人不知道被告的具体要求。在原告中标后与被告协商议定合同具体条款的过程中,双方因在经营权的转让、承租费的年递增比例及租赁期满地上不动产所有权归属等问题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最终未能订立合同。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0万元保证金,被告以扣留2万元作为群众会议的误工费用为由,只返还原告8万元。
【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租赁合同未能签订,原告并没有过错责任。被告收取的竞标保证金10万元应如数退还原告。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根据且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判决由被告返还原告竞标保证金2万元。
【评析】
投标保证金是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投标人随投标文件一同递交给招标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额的投标责任担保,是为了保护招标方免遭因投标人的行为而蒙受损失。此案中,韦某某竞标中标后未能订立土地租赁合同,其在投标活动中交纳的保证金能否返还,关键在于原告在合同不能签订中是否承担过错责任。
具体到案件中,被告将其三产用地对外组织招租投标活动系民事法律行为,依法应遵循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内容具体确定”等规定。被告组织招租投标活动应事先明确具体的招租条件并如实告知参与者,但被告没能事先将租赁合同相关细节、条款予以确定并明确告知,致使原告存入投标保证金参与投标并中标后才知晓租赁的具体要求并加以协商,导致具体合同条款因双方协商不一致而签约不成,被告对此应承担过错责任;租赁合同未能签订,原告并没有过错责任。被告收取的竞标保证金10万元应如数退还原告。故被告仅给退还8万元保证金、扣留2万元的行为有违约于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