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武鸣县马头镇的韦某某最近很闹心,因为邻居李某用来围挡蔬菜的几块大石头挡住了韦某某外出的巷道,一家人只能绕路出行,韦某某只好诉诸法律解决问题。9月1日,我院陆斡法庭对案件进行公开审理。
韦某某称,自己一家人长久以来都是经由李某屋旁的巷道出入。2009年起,李某故意用大石头将巷道堵塞,不让韦某某一家通行,严重影响了一家人的生产和生活。事情发生后,韦某某多次要求李某将石头搬走,恢复通行,但李某始终没有将石头搬离。
而李某则否认了韦某某的这一说法,他辩称韦某某历来通行的便道都不是这个巷道,只是几年前由于李某的老宅坍塌,因为缺乏资金没能在该宅基地上及时重建新房也没有对该地块进行平整经营。因此,有一段时间韦某某为了贪图方便确实从这块宅基地上借道通行。后来,李某在宅基地上进行暂时性的蔬菜种植,为了防止村里家禽破坏,就用石头将宅基地围了起来。韦某某便认为李某是故意用石头封锁了巷道,不让他们一家通过。
我院审理后认为,关于被告是否堵塞原告通行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01条的规定,原告不能证明其要求通行的巷道是历史形成的、原告的必经通道,且村屯的道路规划由村基层自治组织决定,原告要求通行的巷道土地属村集体所有,原、被告双方均不能自行决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判决驳回原告韦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