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鸣县的李某某得知潘某手中有一部盗窃得来的面包车后,断定就算偷走这辆车,潘某也不敢声张,出手盗走了这辆面包车,李某某为自己这个“黑吃黑”的想法付出了法律的代价。8月18日,我院以盗窃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李某某和潘某是邻居,在一次无意的交谈中,李某某得知潘某停在家门口的面包车是盗窃所得。既然是偷来的车,那再偷一次也不会有问题,李某某想到这贪念顿起。在这个想法的驱使下,他在今年3月份将这辆面包车盗走。
我院审理后认为,李某某盗窃赃车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对李某某庭审时提出涉案车辆是被盗车辆,其行为是盗窃未遂的辩解意见,我院认为,涉案车辆虽然属于被盗车辆,但案发时该车已经被他人实际占有和控制。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使涉案小客车脱离了案发当时小客车的实际占有人的占有与控制,其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是盗窃既遂。被告人李某某应当对其实施盗窃该辆小客车,使得小客车脱离实际占有人控制的行为承担全部刑事责任。李某某盗窃的车辆属于被盗车辆这一事实对本案的定性和量刑没有影响。综上,我院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