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俩为了买房向婆婆借了3万元,离婚后,婆婆要求儿媳妇还钱,并起诉到了法院。8月12日,我院开庭审理此案。
被告阮某与丈夫陆某某结婚后,决定在武鸣县城购置一套商品房,因为手头的闲钱不多,夫妻俩向亲戚朋友借了6万余元后,还差3万元的缺口,于是俩人向陆某某的母亲黄某某借了3万元购买了一套住房。2010年,阮某和陆某某因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双方婚后购买的这套住房归阮某所有,购房时欠下的债务共9万余元由阮某独自偿还,这9万余元其中就包括了向陆某某的母亲借的3万元。
离婚后,陆某某的母亲黄某某根据离婚协议书的约定向阮某讨要3万元的债款。阮某承认债务,但认为这3万元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前夫和自己一同偿还。第三人陆某某则认为,既然已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好由阮某要房子并负责偿还购房债务,就应该由阮某负责还钱。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及第三人存在共同向原告借款3万元的事实。根据原告起诉意见、被告自认及第三人陈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有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对被告提出的第三人应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辩解理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故对被告该辩解理由不予采信。综上,法院判决由阮某返还向原告黄某某所借的3万元借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