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醉汉想用供销店内的刷卡机取钱,发现刷卡机不能取现后,竟把刷卡机拆下来用脚踩烂,上演了一出让人哭笑不得的闹剧。8月12日,我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被告人覃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
2013年4月12日19时许,被告人覃某某酒醉后到武鸣县城厢镇某个供销店内向同村的村民借钱,看着一身酒气的覃某某,村民们纷纷避让,没有人愿意给他借钱。覃某某见到供销店内的墙上挂有一台银行的自助刷卡机,于是便想用自己的银行存折取钱。因自助刷卡机只能查询和转帐,没有取现功能,覃某某取不到钱后很生气,借着酒劲将刷卡机拆了下来并用脚踩烂。经鉴定,该刷卡机价值人民币5850元。
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与银行达成了赔偿协议,由被告人一次性赔偿银行方人民币5000元,银行对被告人覃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我院认为,被告人覃某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覃某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被告人到案后当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其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我院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