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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莽少年为成“有车一族”两次持刀抢劫他人面包车
作者:黄慧  发布时间:2014-08-13 09:16:41 打印 字号: | |
  15岁的少年黄某某为了成为“有车一族”,两次持刀抢劫他人面包车,抢劫所得价值人民币3万余元。8月12日,我院对这起抢劫案进行公开宣判,一审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今年1月5日晚,黄某某和李某(另案处理)经商量,认为抢劫黑出租车安全系数较高,于是两人去到武鸣县城汽车客运站出租车停放点,谎称要雇请被害人潘某开面包车到陆斡镇。当潘某把车开到半路时,黄某某和李某持匕首架在潘某的脖子上并逼迫其下车,当场抢走潘某的一辆价值1万多元的面包车和现金、手机等物品。得手后,黄某某和李某驾驶赃车前往宾阳县躲匿,途中将车牌撬出并丢弃在宾武公路石梁桥头附近。次日凌晨,黄某某和李某驾驶赃车返回武鸣县,途径武鸣县罗波镇时遇到公安民警巡逻,加之车辆没油,二人冲卡后弃车逃走。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该车并发还被害人。

  由于第一次作案未能成功得到赃车,黄某某又萌发了再次作案的想法,2月15日,他如法炮制,单独实施了第二起抢劫,抢得被害人的一辆价值近2万元的面包车和手机、钱包等物品。抢劫得手后,黄某某在没有驾照的情况下,独自将赃车开往宾阳县躲匿,次日又将车开回家中藏放。此后,黄某某用赃车练习开车,车没油后就将赃车丢弃在陆斡镇的某个树林里,经群众举报,公安民警依法扣押赃车并在破案后发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暴力、胁迫手段,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抢劫犯罪中,被告人黄某某参与谋划,准备作案工具,积极实施抢劫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某某犯罪时年龄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其犯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应当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法官了解到被告人黄某某的父母常年在外务工,黄某某由爷爷、奶奶照顾,与父母感情淡漠,黄某某个性较为叛逆。在校期间,曾多次受到学校的警告处分,此外,他还有过两次抢夺的不良记录。为加强对黄某某的教育,法官在庭审时注意对黄某某的正面引导,并将在他服刑期间引入心理辅导机制对他加强心理辅导。
来源:未审庭
责任编辑:莫春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