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记员:下面宣布法庭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1、不得录音、录像;
2、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3、不得发言、提问;
4、关闭移动电话等通讯工具;
5、不得鼓掌、喧哗、喧闹和实施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全体起立,请审判员入庭。
审判员:请坐下。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开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已经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敲击法槌)武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黄某(以下简称“被告人”)到庭。
审判员:被告人黄某你是否收到起诉书副本及诉讼权利通知书?
被告人:收到。
审判员:起诉书列明的个人身份情况是否属实?
被告人:属实。
审判员:本案之前是否受过法律处分?
被告人:没有。
审判员:因本案被羁押的时间?
被告人:因本案于2014年6月7日被拘留,于2014年6月18日被逮捕。
审判员:武鸣县人民检察院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五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在庭审时可做如下简化:
(一)公诉人可以摘要宣读起诉书;
(二)公诉人、辩护人、审判人员对被告人的讯问、发问可以简化或者省略;
(三)对控辩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可以仅就证据的名称及所证明的事项作出说明;对控辩双方有异议,或者法庭认为有必要调查核实的证据,应当出示,并进行质证‘
(四)控辩双方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没有异议的,法庭审理可以直接围绕罪名确定和量刑问题进行。
审判员:被告人,上述法律规定你是否听清楚了?是否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被告人:听清楚了,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审判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一十条的规定,今天武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在这里依法公开审理由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经武鸣县人民检察院的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由代理审判员方丽冬独任审理,书记员卢翠珍担任法庭记录。
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毅出庭支持公诉
审判员:现在告知被告人黄某相关的诉讼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你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享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如果你认为刚才宣布的审判员、书记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你可以提出回避的申请;
2、在庭审过程中,你享有辩护的权利。你可以自行辩护,也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
3、庭审过程中,你有提供证据的权利、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勘验、鉴定或检查;
4、享有最后陈述的权利,在法庭辩论终结后可以进行最后陈述。
审判员:被告人黄某,以上权利是否听明白了?
被告人:明白。
审判员:被告人黄某是否申请回避?
被告人:不申请。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宣读武检刑诉(2014)第22X号起诉书,略)。
审判员:被告人黄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何意见?是否自愿认罪?
被告人:没有意见,自愿认罪。
审判员:公诉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不需要了。
审判员:下面就起诉书的指控进行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出示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涉案车辆照片等物证,证实了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涉案车辆破案后发还失主的事实及车辆的相关特征。出示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了本案案件的来源及公安机关依法立案审查的事实。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到案的经过。机动车行驶证及注册登记机动车信息表证实涉案车辆的相关信息。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了被告人的身份情况及犯罪时已年满十八周岁的事实。出示被害人陆某的陈述,证实了其于2011年6月27日停放在武鸣县城厢镇嘉利商住城被盗的事实。出示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实了其于2011年7月某日在武鸣县双桥镇孔镇村11队向一名男子购买一辆无任何合法手续的车辆的事实。出示鉴定意见,证实了涉案面包车价值人民币15840元。出示现场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了被告人购买车辆的地点是在武鸣县双桥镇孔镇村11队。
审判员:被告人黄某对以上证据有什么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员:公诉人继续证据。
公诉人: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员:法庭举证完毕。被告人黄某是否有其他证据要向法庭提供?是否要求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是否申请调取新的证据,是否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没有证据提交,不申请。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在法庭辩论过程中,可以先辩论定罪问题再辩论量刑问题。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定罪方面的意见。
公诉人:公诉意见如下:通过刚才的庭审调查,公诉人向法庭出示了本案的全部证据,并对各项证据的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的事实进行了分析,本案证据已证实了,被告人黄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车辆而购买,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审判员:被告人黄某对于本案的定罪部分有什么自行辩论的意见?或者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有异议吗?可以发表自行辩护的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员:定罪部分的辩论结束,现在进行量刑方面的辩论,由公诉人发表量刑方面的意见。
公诉人:量刑意见如下:本案中,被告人黄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黄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罚金幅度内对被告人黄某进行量刑。涉案车辆已追回并发还失主,没有造成损失,建议判处被告人黄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请审判长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
审判员: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下面由被告人黄某发表量刑方面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 没有
审判员:法庭辩论结束。由被告人黄某作最后陈述。
被告人: 没有。
审判员:武鸣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本庭经过开庭审理,进行了法庭调查、法庭辩论以及被告人的最后陈述,现法庭审理结束,待后定期宣判。将被告人黄某押出法庭,押回看守所继续羁押,休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员退庭,请旁听人员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