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到小偷本应送到公安机关处理,但韦某和曾某却选择在小偷被群众围殴重伤时向小偷索要钱财。6月10日,我院依法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韦某和曾某有期徒刑和拘役,并处罚金。
2013年2月16日,韦某某到武鸣县城厢镇偷狗被村民发现,在逃跑过程中被村民抓获并被殴打致重伤。韦某和曾某等多名村民到现场趁势围观起哄,以狗被偷造成损失为由向韦某某索要钱财,并称不给钱就不可以离开。直到下午17时许,韦某某家属到现场将5000元交给韦某和曾某才得以送往医院,后经救治无效死亡。在收取5000元后,韦某分得2200元,曾某分得28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某、曾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强行索要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韦某、曾某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其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曾某在案发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某、曾某当庭自愿认罪,并能退还所得赃款,依法可从轻处罚。
6月10日,我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韦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曾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