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时间内,被告人赵洪某共盗窃了8辆轿车、越野车,总价值近48万元。近日,我院对该案进行审理后判决赵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3万元。
赵洪某2007年时就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刚刑满释放的他便“重操旧业”,伙同他人干起了盗窃车辆的勾当。从2011年5月至2013年4月,赵洪某和同伙在南宁市区和武鸣县城疯狂作案,先后盗得轿车、越野车8辆,价值从8000元到13万元不等,总价值近48万元。法网恢恢,疏而不漏,疯狂盗窃的赵洪某最终于2013年8月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洪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已构成盗窃罪。赵洪某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在法庭上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