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4日上午,我院执行局法官驱车60多公里到马山县古零镇石丰村,将6000元执行款送到了生活困难、行动不便的申请人覃某星的手中,这已经是我院第二次上门为覃某星送上执行款。
申请人覃某星与被执行人黄某胜于2009年2月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并诉至法院。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作出终审判决,判令义务人黄某胜赔偿权利人覃某星各项经济损失5万余元。黄某胜在判决生效后未能主动履行,权利人覃某星于2011年3月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覃某星因这起交通事故造成九级伤残,目前仍在接受治疗,至今无法从事重体力劳动,为了治疗已欠债6万多元。而黄某胜长期外出打工,既要赡养老人,又要抚养小孩,经济也不宽裕,在拿出4000元的执行款后实在没有能力履行赔偿义务了,执行工作始终无法顺利开展。
2013年12月,我院考虑到申请人的特殊情况,将此案列入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活动中。执行法官利用春节前夕被执行人返乡过年的机会,到黄某胜家中反复做其思想工作,将申请人困难的生活情况向黄某胜做了说明。在法官的耐心说服下,黄某胜对造成申请人一家陷入困境充满了愧疚,立马从打工挣回的工资里拿出6000元交给执行法官,并表示剩下的钱会分期还清。
考虑到申请人住所地较远且行动不便,我院林志丹副院长和执行局黄光兴局长驱车去到位于马山县的覃某星家中,将这6000元执行款送到了覃某星手上,并叮嘱她安心养病,承诺法院一定会加大执行力度帮助她早日执行回所有的赔偿款。覃某星对送款上门的法官连声感谢,对法院体谅当事人行动不便,上门送款的做法表示满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