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信息】
1、判决书字号:武鸣县人民法院(2013)武民一初字第944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3、当事人
原告:蒋克忠
被告:杨荣斌、李月明
【基本案情】
2011年4月26日,被告杨荣斌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足,向原告借款30000元,原告当面给被告杨荣斌30000元现金,双方约定被告在2011年5月26日还款。当日被告杨荣斌给原告出具借条一份。但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归还,因为被告杨荣斌和李月明为夫妻关系,且借款发生在被告杨荣斌和李月明的婚姻存续期间,此借款应为两被告的家庭共同债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借款及支付逾期利息。庭审时,原告放弃对被告李月明的诉讼请求。
原告蒋克忠为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被告杨荣斌出具的借据一张。
被告杨荣斌、李月明未做答辩。
【案件焦点】
对原、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对外借贷关系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武鸣县人民法院综合全案证据,2011年4月26日,被告杨荣斌向原告蒋克忠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双方约定被告杨荣斌于2011年5月26日归还所借欠款。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杨荣斌分文未还,引起双方纠纷。
武鸣县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蒋克忠向被告杨荣斌提供借款后,原、被告之间即形成借贷合同关系,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荣斌在欠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杨荣斌尚欠原告蒋克忠3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蒋克忠请求被告杨荣斌返还借款本金30000元及要求被告杨荣斌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荣斌返还原告蒋克忠借款本金人民币30000元;
二、被告杨荣斌支付原告蒋克忠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11年5月27日起至本案判决生效后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期分段计付)。
【法官后语】
原、被告之间即形成借贷合同关系,双方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被告杨荣斌在欠款到期后未能归还欠款,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向被告提供借款时起,双方就形成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仍未能偿还,应承担本案的全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