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公安机关要追究刑事责任,这20多万元的赔偿款我是不会那么快就清偿的。”在法院缴清赔偿款后,被执行人谢某某无奈的说。
2011年7月被执行人谢某某作为车主将机动车借给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刘某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潘某等两人当场死亡。经我院判决刘某的父母赔偿给原告各项损失20多万元,由于谢某某存在重大过错,法院判决其承担连带责任。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履行法定义务,原告于2013年8月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肇事司机刘某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清偿这20多万元的赔偿款。连带责任人谢某某名下虽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却驾驶者着价值几十万的汽车和经常出入高消费场所,法院传唤拒不到庭,态度比较恶劣,抗拒和规避执行的行为比较明显。
针对这一情况和本案的实际,我院向公安机关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公安机关追究被执行人谢某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接受了这一建议并于10月12日对谢某某作出了执行拘留的决定。谢某某慌了神,意识到如果仍拒绝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将会被追究刑事责任,于是端正了态度,在取保候审期间积极筹措资金,于10月31日缴清了20多万元的赔偿款。至此,一起看似棘手的骨头案,就这样被我院的执行法官巧妙地化解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