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12年3月25日16时许,被告人韦永山未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野外用火,即私自到武鸣县罗波镇尚黄村上村屯“六辣”山林区的其自留地点火炼山,因刮风不慎失火,引起山林火灾,过火面积9.2公顷,其中有林面积6.5公顷,损失林木蓄积量166立方米。2012年4月1日,被告人韦永山到武鸣县森林公安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我院另查明,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韦永山的亲属韦永辉代韦永山赔偿了受害人黄群荣、黄立仁及在参与救火过程中被烧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韦文忠的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其中赔偿黄群荣二千元,赔偿韦永忠家属七千元,黄立仁因损失不大表示不要求赔偿。
【审判】
我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韦永山用火不慎,造成森林火灾,情节较轻,其行为确已构成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永山犯失火罪成立。被告人韦永山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韦永山当庭自愿认罪,并能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方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我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韦永山犯失火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过失放火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桂公通[2004]15号文件关于办理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意见的规定,过失造成森林或者其它林木火灾,过火面积2公顷以上,10公顷以下,或者烧毁林木3000株以上不足10000株的,属于“情节较轻”。
构成失火罪必须要符合几个要件:1、被告人须是具备完全刑事能力的自然人。2、过失行为,被告人实施的放火行为须是过失。3、损坏面积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本案中,被告人韦永山为烧荒用火不慎,造成森林火灾,符合法条中所阐述的过失,应适用过失放火罪名。
依照被告人韦永山失火造成的过火面积9.2公顷,其中有林面积6.5公顷,损失林木蓄积量166立方米这个条件,对照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联合下发的桂公通[2004]15号文件关于办理森林火灾刑事案件的意见,韦永山失火行为造成的损失在情节较轻范围内,适用情节较轻这一条款,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被告人韦永山的行为符合失火罪的几个构成要件,应以失火罪追究刑事责任,其情节较轻,应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或者拘役进行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