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8日,当事人郑某及其家人来到我院,将一面“执法为公、服务为民”的锦旗送到民一庭潘知兴庭长手中,以此表达对法官的感激。
2012年1月18日,郑某搭乘李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从广东返回广西老家过春节。沿着304省道由苍梧县往藤县方向行驶时,李某在超越覃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时由于车辆失控摔倒在公路上,造成郑某被货车碾压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郑某因右腿伤势严重,入院后右大腿被截肢,经鉴定为五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覃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覃某驾驶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为武鸣县远通物流有限公司,该车已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13年2月25日,郑某起诉李某、覃某、武鸣县远通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宁市分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器具费等各项损失共计719820.62元。各方当事人对原告的赔偿数额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调解工作进程缓慢。因郑某的各项合理损失均在保险公司的理赔范围内,主办法官将调解的主攻方向对准了保险公司,动之以情,晓之以理,不厌其烦的通过面对面、电话等方式做保险公司的工作,保险公司最终同意了主办法官的调解方案。2013年5月28日,郑某在法院领到自己的赔偿款274373.7元后,热泪盈眶地向主办法官赠送了一面锦旗,主办法官鼓励郑某安装假肢后,要充满信心地生活下去。郑某紧紧握住主办法官的手,千言万语尽在这一握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