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日,我院依法成功调解一起涉及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的合同纠纷案,有效化解开发区与园区企业的矛盾纠纷,为开发区经济社会的发展营造了良好的司法环境。
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诉广西壮禾生物工程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是园区早期引进的企业之一,随着园区不断发展,一些高污染高能耗企业已不再适应园区发展方向的需要。为合理配置市场资源,开发区管委会努力通过各种渠道优化园区环境。被告厂房所在地是园区开发的核心区,管委会要求被告搬迁厂房以配合开发区发展配套需要。而双方就搬迁问题协商未果,管委会以项目投资协议书无效、被告土地闲置构成违约等理由向我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土地65亩并恢复原状。
受理案件后,主办法官考虑到被告经过多年经营,已在企业进行大量投资,如果将案件简单地判决处理,对园区下一步的招商引资工作及被告的生产经营都会产生影响。为保证案件圆满解决,主办法官主动与当事人沟通,释法析理,积极调解,及时向上级法院汇报案情,争取支持,最终成功调解。双方约定由南宁—东盟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和南宁华侨投资区管理委员会分期合理补偿1117万元投资补偿款给被告,同时收回被告使用的65亩土地。
我院在处理涉及经济开发区的案件时主动发挥司法能动性,高效妥善地化解矛盾,保障开发区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目前,我院已成功调解3起开发区与园区企业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案件,为开发区收回土地共137.04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