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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胞姐弟相煎何急 一纸诉讼定纷止争
作者:韦耿明  发布时间:2013-04-17 16:32:29 打印 字号: | |
  原告郑衡某与被告郑安某系同胞姐弟。2011年姐姐郑衡某取得“武鸣县甘姐老牌柠檬鸭店”的营业执照。姐弟之间虽未订立书面协议,但均认可该店已形成由双方轮流经营的事实。弟弟郑安某经营该店至2012年8月31日,应交由郑衡某经营,但郑安某拒不退出该店,双方为此产生纠纷,郑衡某起诉至本院要求郑安某停止侵害,将该店交还给其经营管理。

  2012年11月22日,我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认定郑衡某对“武鸣县甘姐老牌柠檬鸭店”享有合法经营权,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和经营场所内享有自主经营并排除他人妨害的权利,判令郑安某将位于武鸣县双桥镇伊岭岩公园大门北侧的“武鸣县甘姐老牌柠檬鸭店”交还郑衡某使用。

  判决书生效后,郑安某仍然继续经营该店,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郑衡某于2013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执行局主办法官多次找到郑安某,要求其将该店交还郑衡某使用,但郑安某仍拒不履行。2013年4月17日,本院对该案进行强制执行。

  法官说法:本案是由于为争夺经营权而产生的排除妨碍纠纷。本案原、被告事先均认可该店双方轮流经营的事实。但被告只顾及眼前的利益而打破这种默认的经营方式导致姐弟反目成仇,对簿公堂。姐弟之间本应互相帮助、互相支撑,而郑家姐弟却为争夺经营权反目成仇,实在得不偿失。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唐慧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