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25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民间借贷案
[主持人]:
各位网友大家好,我是本次直播的主持人,今天下午3点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为您直播一起民间借贷案,感谢大家关注支持。
[主持人]:
庭审准备工作已经就绪,下面我带您进入庭审现场。
书记员:下面审查、核对当事人及其它诉讼参与人到庭情况。
原告班某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未到庭)
委托代理人陆某阳(到庭)
被告覃某某、陆某龙、陆某花(未到庭)
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
请审判员入席。
全体坐下。
法庭工作已准备就绪,可以开庭。
审判员:(击槌)武鸣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本庭在这里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缺席审理原告班某某诉被告覃某某、陆某龙、陆某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审判员:现在核对当事人身份。
原告班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黄某某, 广西智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陆某阳,广西添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
被告覃某某,男。系被告陆某龙的父亲。
被告陆某龙,男。
被告陆某花,女。系被告陆某龙的母亲。
审判员:原告对被告的身份情况有何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无异议。
审判员:当事人符合法律规定,准予参加本案诉讼活动。
审判员:本案由武鸣县人民法院审判员苏英克独任审判,书记员潘红玉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员:有关诉讼权利和义务,本院已经庭前书面通知,原告是否清楚?
原告委托代理人:清楚。
审判员:当事人对本庭审判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是否申请回避?
原告委托代理人:不申请。
审判员:当事人是否申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如申请有,请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到庭外休息等候。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现在进行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
审判员: 由原告简要陈述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
原告委托代理人: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与起诉状一样。
(略记,详见起诉状)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的起诉有答辩的权利,被告覃某某、陆某龙、陆某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书面的答辩意见,视为其放弃答辩的权利。
审判员:根据原告的起诉,本庭归纳本案的调查重点如下:
1、被告何时何地向原告借款,借款金额是多少?用途是什么,支付方式是什么?借款事实有何依据?
原告对调查重点有无异议?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
审判员:原告围绕调查焦点进行举证、质证。下面调查第一个调查重点,请原告陈述举证。
原告委托代理人: 2012年12月21日在南宁火炬路原告开的烟酒店里,原告以现金的形式借给被告的,当时出具有欠条和收条,被告借钱的用途是为在里建农村信用社解押房贷所用,解押的房屋是武鸣县城标营路1号万隆二期7栋1单元301号房,至今被告没有偿还原告一分钱。有三被告出具的收条和借条原件。
审判员: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有质证的权利,被告覃某某、陆某龙、陆某花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
审判员:原告,借条和收条上面的字是谁写的?
原告委托代理人:签名是各自签自己的名字,借条和收条上的字也是被告写的。
审判员:原告,被告借款过后有还过吗?
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借了钱后没有还过原告一分钱。
审判员:原告,三个被告是什么关系?
原告委托代理人:覃某某与陆某花没有登记,但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而陆某龙是他们的非婚子女。
审判员:原告,有何证据证明三被告的关系?
原告委托代理人:没有书面的证据,去查派出所户籍那也没有关于他们的户籍的记录。
审判员:原告,关于利息如何计算?
原告委托代理人:是按照还款期限届满来计算,从2013年1月20日开始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审判员:第一个调查重点结束。
审判员:法庭调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
原告委托代理人: 请法院判决三被告还原告的钱。
审判员:法庭调查和辩论到此结束。下面由由原告陈述最后意见。
原告委托代理人: 坚持起诉和庭审意见,要求三被告还钱和支付利息。
审判员:因被告覃某某、陆某龙、陆某花未到庭,本庭无法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本庭将综合归纳法庭查明事实、认定依据,由法院裁判,休庭后择期宣判。
审判员:闭庭!
(原告提交的借条原件以及收条原件收归存档)
[主持人]:
本次庭审直播到此结束,感谢各位网友的参与和关注!我们下次直播再会!
[声明]:
本次庭审记录不是庭审笔录,仅供关心此次庭审的网友参考,不具有法律效力。